近日,在南京西祠胡同家政版,一篇原是网友们分享请保姆窝心事和控诉“极品阿姨”的帖子,被热心者根据其中出现的当事人姓名,整理出一份“南京保姆黑名单”,且广为流传。记者粗略统计,目前上榜的阿姨达五六十人。采访中记者发现,对于保姆黑名单,不少人拍手称好,也有人质疑此举过于粗暴,毕竟“保姆们都不容易”。而法律界人士认为,“保姆黑名单”可能侵犯保姆的隐私权与名誉权,尤其是足够确认保姆身份的信息。
2013年,北京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是大气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平均下降2%。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同比各削减2%。
多年来,不论在民间还是在学术界,对公车改革的呼声都非常高。今年,这一呼声终于得到有力的回应。5日,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规范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并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为了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财政部率先出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10月15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阴市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及出资人会议,通过了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三家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方案。据悉,这是江苏省首家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
“江苏担保行业龙头企业,江苏金钥匙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携款外逃了!”近日,一条名为“特大新闻”的帖子在网上流传,爆料人指江苏金钥匙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才平、李才荣兄弟以及另一位公司负责人彭芳携数亿款项突然消失,其中李才荣和彭芳已经到了美国,而李才平则不知所踪。
作为自去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被商务部叫停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案例,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如一石激起千层浪。伴随着原来的争议,各路专家对于这一裁定进行着争辩,不过焦点已经不仅在于个案,而是作出裁定的过程是否公开透明,还有此案是否会形成惯性波及到今后的并购申请。
覃某(申请人)申请深圳某科技公司(被申请人)劳动仲裁纠纷案 审理案号: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3】2594号 案情简介:申请人于2013年03月15日入职被申请人,职务为设计师,工资口头约定为7630元/月,每月均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13年08月28日,被申请人毫无理由的强行口头辞退了申请人,并收回了申请人的工作证原件等物品。
[案情]:陈某系深圳某公司的海外派驻员工,2013年3月底因病回国治疗,回国治疗期间,陈某家属多次前往公司要求公司发放2012年底的保底工资及3月份工资,公司以多种理由未予支付,2013年7月,陈某出院,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与深圳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病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咨询 - 律师咨询的概念律师咨询是指律师提供法律知识问题的解答。由于法律的复杂性,非专业人士在遇到法律问题时, 律师咨询 往往需要求助于律师一类的法律专业人士。向律师咨询法律知识分免费的、收费的,通常网络上的向法律咨询法律知识以免费为主,目前网上还有专门提供免费咨询的大型专业性网站。在现实的法律咨询中,律师通常会根据向律师咨询问题的难易程度及回答问题所耗费的时间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是一名长途客运车主,我的司机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三名乘车人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事故认定:对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我方司机负主要责任。请问,我方司机是否该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受害人的赔偿款应由谁承担? 读者 蔡某某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无效。何谓显失公平,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目前大多数学者主张,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单一的,即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均衡。依客观要件说,
导读:《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
003年11月刘备向孙权借款100万元,期限一年,关羽在“保证人”一栏签名。2004年10月关羽意外去世。借款到期后,刘备无力偿还外出逃债,孙权遂要关羽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关兴代父亲承担保证责任。关兴需要承担该担保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当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解除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受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