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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咨询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员工胜诉

发布于 2014年01月15日

[摘要]覃某(申请人)申请深圳某科技公司(被申请人)劳动仲裁纠纷案   审理案号: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3】2594号   案情简介:申请人于2013年03月15日入职被申请人,职务为设计师,工资口头约定为7630元/月,每月均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13年08月28日,被申请人毫无理由的强行口头辞退了申请人,并收回了申请人的工作证原件等物品。

  覃某(申请人)申请深圳某科技公司(被申请人)劳动仲裁纠纷案

  审理案号: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3】2594号

  案情简介:申请人于2013年03月15日入职被申请人,职务为设计师,工资口头约定为7630元/月,每月均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13年08月28日,被申请人毫无理由的强行口头辞退了申请人,并收回了申请人的工作证原件等物品。

  案件分析:本案中公司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而公司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故,申请人可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发放的工资。对于社保部分,申请人可向社保局投诉要求社保局督促公司给申请人补缴社保。

  但是,本案并无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等能直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而工资转账方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私人银行账户。若申请仲裁,本案被申请人极有可能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本律师建议申请人先去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劳动站投诉并要求出具调解意见。

  本案仲裁庭审中被申请人果真提出了否认劳动关系的答辩。但是本律师庭前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并提供了劳动站调解意见、工资银行转账记录、工衣、公司通讯录、厂牌复印件等间接证据,这些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最后仲裁委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