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劳动纠纷案
是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王海洋创办,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聘请了多名精英律师,成立了,力求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全面的优质法律服务。
案情:
本案原告某公司认为其与被告从未建立过劳动关系,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填报的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证明被告李某不是公司员工。被告李某主张其于2006年8月15日到某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打卡方式每月发放其税前工资3500元,其与公司2009年3月10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李某提交了《离职证明》、《银行对账单》、查询回复加以证明。公司认可《离职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的事实,对查询回复中存款人王某,认可其公司会计主管身份吗,但不认可汇款系公司行为。
庭审情况:
某公司诉称:仲裁委作出的裁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及使用法律错误。理由:1、《离职证明》是李某为去其他公司工作,请求本公司帮助开具的,证明内容全部为李某自己所写,事后李某也没有去工作,因此仲裁存在认定事实错误;2、《银行对账单》不能证明本公司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3、仲裁委仅依据一份在真实性及取得方法上都存在争议的证据所做的裁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遂诉至法院。
李某辩称提交的证据是原件,具有真实性,仲裁委的裁决都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离职证明”可以认定该公司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现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为李某缴纳了养老保险,应承担举证不能得后果。故判决如下:
一、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三万八千六百九十八元;
二、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金四千二百一十六元;
三、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万零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