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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交通事故纠纷专职律师代理共有纠纷一案

发布于 2016年08月16日

[摘要]​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由专门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的执业律师组成,均毕业于中国一流法律院校,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刑事司法工作经验丰富,始终坚持全面客观了解犯罪事实,全力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权益,促使当事人被从轻量刑、减刑或免刑。​

昌平交通事故纠纷专职律师代理共有纠纷一案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由专门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的执业律师组成,均毕业于中国一流法律院校,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刑事司法工作经验丰富,始终坚持全面客观了解犯罪事实,全力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权益,促使当事人被从轻量刑、减刑或免刑。

案情:

2013年126日,原告儿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3312日,经调解,肇事方赔偿给家属陈某、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事故处理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施救费、车辆损失、精神损失抚慰金及额外补偿金等共计56万元。同日,被告张玉兰领取人民币26万元。201352日,被告张玉兰再次领取人民币30万元。

另查明:死者共有三名法定继承人,分别为母亲陈某、妻子张某、儿子邓某。

庭审情况:

原告陈某起诉称:2013312日,原、被告双方与交通事故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由交通事故肇事方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6万元。被告张某收取了全额赔偿金后未进行分割,要求被告张某支付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等188037元。

被告张某辩称,领取56万元赔偿金属实,但已全部用于还债。只同意支付原告抚养费。

被告邓某辩称,其因在外服刑,不知情。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所诉争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中,丧葬费专项用于死者邓某的丧葬开支,被抚养人陈某的生活费也属于专项费用,应归属被抚养人个人所有,用于其今后生活。因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中未明确各项具体赔偿数字,故本院参照2013年度农村赔偿标准,确认丧葬费为2333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2055元。扣除该两项专属费用后,剩余的524615元可视为死者邓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平均继承。每个继承人可分得174871元。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辩称赔偿款已全部用于还债。本院认为,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财产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被告张某未征得原告同意,无权处分赔偿款中属于原告份额的财产。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其负有返还赔偿款中属于原告份额的财产。故判决: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妙英人民币186926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