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交通事故纠纷专职律师代理共有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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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1月26日,原告儿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3年3月12日,经调解,肇事方赔偿给家属陈某、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事故处理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施救费、车辆损失、精神损失抚慰金及额外补偿金等共计56万元。同日,被告张玉兰领取人民币26万元。2013年5月2日,被告张玉兰再次领取人民币30万元。
另查明:死者共有三名法定继承人,分别为母亲陈某、妻子张某、儿子邓某。
庭审情况:
原告陈某起诉称:2013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与交通事故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由交通事故肇事方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6万元。被告张某收取了全额赔偿金后未进行分割,要求被告张某支付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等188037元。
被告张某辩称,领取56万元赔偿金属实,但已全部用于还债。只同意支付原告抚养费。
被告邓某辩称,其因在外服刑,不知情。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所诉争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中,丧葬费专项用于死者邓某的丧葬开支,被抚养人陈某的生活费也属于专项费用,应归属被抚养人个人所有,用于其今后生活。因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中未明确各项具体赔偿数字,故本院参照2013年度农村赔偿标准,确认丧葬费为2333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2055元。扣除该两项专属费用后,剩余的524615元可视为死者邓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平均继承。每个继承人可分得174871元。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辩称赔偿款已全部用于还债。本院认为,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财产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被告张某未征得原告同意,无权处分赔偿款中属于原告份额的财产。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其负有返还赔偿款中属于原告份额的财产。故判决: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妙英人民币186926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