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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方面的律师揭示变更房产离婚时是否需分割

发布于 2016年08月16日

[摘要]洛阳离婚方面的律师揭示变更房产离婚时是否需分割,洛阳婚姻诉讼律师揭示一则案例
    揭示变更房产离婚时是否需分割,揭示一则案例,廖男与朱女系夫妻,2014年6月23日二人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其婚后共同购买的A房产(登记在廖男名下)由朱女享有所有权,婚生子由朱女士抚养。离婚协议订立之后,二人到房管局办理了A房产变更手续,由朱女享有A房产的所有权。但二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3月廖男欲诉讼离婚,其还能要求分割房产吗?
    分析廖男有权要求分割房产。本案所涉及的离婚协议系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接触婚姻关系为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做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因此廖男和朱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因此廖男有权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