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民商诉讼律师办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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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刘某称其于2013年10月13日早上七点左右骑自行车上班,在家门口附近的下坡道有一排水沟,由于排水沟上水泥
子破损下陷,导致其车轮压进排水沟,,其从车上摔下受伤。刘某于当日被其妻子送往北京市昌平区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面部、胸腹部、右手软组织、左侧第5、5肋骨折、右手3、4/5掌骨骨折、脑外伤后神经反应。事发后其多次找到德陵村村委会,要求其予以赔偿,但德陵村委会未予赔偿。故刘某起诉至法院。
庭审情况:
审理中,原告请求德陵村委会支付医疗费22868.69元,护理费5200元,误工费18250元,交通费3000元,营养费10000元,手机损失168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德陵村委会承担。
被告辩称本案至今无法确定事发的准确时间地点及受伤的真正原因,据向村民了解得知刘某是因为避让车辆导致受伤,并非像其所说的因掉进排水沟而受伤。刘某所称的事发地点是其每次从家里出行及回归所必经的道路,刘某对该道路状况应十分了解,并且综合考虑排水沟排洪渠的高度深度等情况,刘某应该对该路段很熟悉,从客观上分析,刘某也不可能在行走的状态下掉入排水渠,更不可能造成肋骨骨折。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对其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