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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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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呼和浩特商标申报文件之日起几个月内审查完毕

发布于 2016年08月30日

[摘要]商标注册初审: 时限:9个月 法条: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呼和浩特商标申报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一、商标注册初审:
时限:9个月
法条: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二、商标初审公告期:(这个不属于审理时限,为了方便公众也一并列出。)
时限:3个月
法 条: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呼和浩特商标申报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 册,发给商标注 册证,并予公告。

三、商标驳回复审审理:
时限:(9+3)个月;商评委申请15日, 一中院起诉30日。
法 条: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呼和浩特商标申报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 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复审。呼和浩特商标申报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可以延长三个 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