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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网络侵权纠纷律师网络发帖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能担责

发布于 2016年06月14日

[摘要]互联网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的生活中,甚至已经成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之而来的就是互联网上的侵权案件增多。网络发帖侵权就是其中一个类型。昌平网络侵权纠纷律师根据规定,可能存在的网络侵权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用户。也就是说,网络发帖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能担责。
昌平网络侵权纠纷律师网络发帖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能担责
互联网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的生活中,甚至已经成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之而来的就是互联网上的侵权案件增多。网络发帖侵权就是其中一个类型。根据规定,可能存在的网络侵权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用户。也就是说,网络发帖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能担责。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尽管可以对网络信息传送、网帖信息内容不主动进行筛选和审查,但必须坚守发布信息客观真实、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与不违反社会道德的双重底线,认真履行其对网贴内容的事后核实审查义务,尤其在收到被侵权人通知后,必须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扩散和继续,以最大限度防范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害,维护网络正常秩序。
昌平网络侵权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