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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律师事务所最优秀的律师告诉你互联网众筹潜在的刑事风险不容忽视

发布于 2016年01月03日

[摘要]云南律师事务所最优秀的律师告诉你互联网众筹潜在的刑事风险不容忽视,​近年,互联网众筹以实物回报型和股权回报型之模式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众筹的运营机理在于:大众通过众筹平台了解筹资的信息和金额,并通过平台与筹资人进行沟通。

    云南律师事务所最优秀的律师告诉你互联网众筹潜在的刑事风险不容忽视,近年,互联网众筹以实物回报型和股权回报型之模式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众筹的运营机理在于:大众通过众筹平台了解筹资的信息和金额,并通过平台与筹资人进行沟通。

    当确定需要投资的项目时,会与众筹平台和筹资人签订协定,通过银行或者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资金,银行或支付机构(第三方)先保管投资人资金作为保证金。如果企业筹资项目达到预期额度,再决定转移资金给被投资的筹资人,如果企业的筹资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则将资金退还给投资人。

    同时,在项目启动后保持监督。当期限到达后,融资企业会直接给投资的大众以相应的回报,并且把情况反馈给众筹平台。互联网众筹作为新生态的融资模式,尽管有望成为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但可能面临重大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管是以实物产品形式回报给投资者之众筹,还是在为投资人提供目标公司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商业信息,帮助投资人成为股东并以持有股权获取回报之众筹,其运营模式均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为众筹具有投资(对出资人而言)和融资(对项目发起人而言)之本质,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众筹模式,其均向出资人承诺回报,且回报的额度与出资金额成正比,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互联网众筹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形态,其以强大的对于民间资本的吸纳能力支持着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个体的多元化、便利化、高收益化的投资,从而激活了社会每一个细胞因子以较高的热情参与融资。

    但是,对于众筹中可能存在的社会危害性不能视而不见,对构成犯罪的,应发挥刑法应有的刑罚制裁功能对其予以规制,如此方能保障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