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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离婚后妻子阻止丈夫探视并擅自更改儿子姓名,丈夫愤而提起诉讼

发布于 2013年05月29日

[摘要]南京离婚律师:离婚后妻子阻止丈夫探视并擅自更改儿子姓名,丈夫愤而提起诉讼。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离婚后妻子阻止丈夫探视并擅自更改儿子姓名,丈夫愤而提起诉讼。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张明与丁丁于19994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张成(1993年)随母亲丁丁生活生活,张明一次性给付张成的生活费、教育费3000元。张明离婚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为生计经常东奔西走,且未再婚。张成在父母刘婚后,随母亲丁丁和继父李斌生活多年,相处融洽,丁丁处的扶养条件和学习环境比张明处好。19906月,丁丁将张成的姓氏改为李斌的姓氏,取名李忆丁。自张成与丁丁离婚后,丁丁对张成的活动控制很严,严禁张明接近张成。由于张明看望张成受到丁丁阻止,为此,双方多次发生纠纷。20042月,张明书面向丁丁提出:从4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下午起,每隔一星期,他与张成共度周末和星期日一次,暑假期间除半个月外,其余时间由他与张成共同生活。对张明的书面要求,丁丁不予理睬,继续阻止张明探望,更不让张成与张明共同生活,张明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张明)诉称:被告擅自将张成的姓名更改,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双方离婚后,原告多次提出看望张成,均遭拒绝。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婚生子张成变更为原告抚养,并由原告承担张成的一切生活、教育费。如张成坚决不愿与原告生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将李忆丁恢复为原来的姓名张成,并依法保护原告探望张成的权利。

    被告(丁丁)辩称:张成已满11周岁,他又不愿与原告一起生活,被告又有抚养能力和较好的扶养条件。据此,原告要求变更张成抚养关系无正当理由;张成自愿将其姓名改为李忆丁是合法的;李忆丁不愿见原告,应尊重其本人的意愿。

在诉讼中张成向法院表示,愿随母亲丁丁生活,不愿随父亲张明生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有利于张成健康成长的角度来考虑,不宜改变原来的抚养关系,张成仍随丁丁生活更有利其健康成长。其次,被告丁丁将张成的姓名改为李忆丁,既无法律依据,又与社会习惯相悖,因此应予纠正。

【分析】

    对于该案件子女姓氏和抚养权两个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其处理原则有三:1、确定子女抚养权,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标准;2、丁丁扇子将张成的姓名改为李忆丁不当;3、在我国,父母对子女享有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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