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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法律咨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发布于 2013年05月27日

[摘要]南京婚姻法律咨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分割。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魏某()常某同属某国有企业职工,经人介绍二人建立恋爱关系,于1994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孩子出生后,双方为经济问题屡次发生激烈争执。2005年双方所在单位由于效益欠佳,经职工自由选择,夫妻二人先后以买断工龄方式,离开了原有单位,自谋出路。丈夫魏某领取了6. 6万元补偿款,妻子常某领取了2.8万元补偿款。200512月,常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常某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丈夫魏某离婚顾及女儿年幼,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同时要求分割魏某名下的买断工龄款6.6万元。魏某称如果要分割自己的买断工龄款,就必须同样分割女方的2. 8万元买断工龄款。

    法院对双方多次调解无效后,考虑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法院认为买断工龄款既不属于《婚姻法》第11条明确规定的几项收益,又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明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且鉴于它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上,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就其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据此驳回常某分割买断工龄款的请求。

【分析】

    针对本案而言,法院将买断工龄款作为个人财产不予分割的判决,笔者认为有失偏颇。对于魏某常某的买断工龄款应各自计算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剩余部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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