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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借款合同问题律师评析亲友间借款案

发布于 2016年11月07日

[摘要]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借款合同问题律师评析亲友间借款案。亲友间借款,在法律术语称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除外。亲友间借款,出具的借条一般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下文中昌平借贷律师详谈亲友间借条案中涉及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
昌平借款合同问题律师评析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借款合同问题律师评析亲友间借款案。亲友间借款,在法律术语称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除外。亲友间借款,出具的借条一般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下文中昌平借贷律师详谈亲友间借条案中涉及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评析亲友间借款案。《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亲友间借条在性质上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在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借条才生效。未提供借款前,双方达成合意的,借条合同只是成立而未生效,借款人不得依据借条强制贷款人提供借款,出借人无权仅依据借条主张欠款。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借款合同问题律师评析亲友间借款案。根据《民间借贷规定》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可以视为提供了借款:(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对于上述以外的情形是否构成已“提供借款”,应由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有任何的借贷纠纷法律问题,可前来咨询北京金标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