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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动离职规定昌平劳动仲裁律师分析

发布于 2016年11月07日

[摘要]企业考勤制度规定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劳动仲裁律师分析。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旷工三次以上的,视为自动离职”,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可否据此自动解除?
企业自动离职规定分析
企业考勤制度规定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劳动仲裁律师分析。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旷工三次以上的,视为自动离职”,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可否据此自动解除?
企业考勤制度规定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企业考勤制度规定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分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4条也对此有所规定,“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可以认定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据此可以看出,旷工行为并不能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还可能是中止履行的状态。也就是说,“旷工视为自动离职”的规定并不当然引起劳动关系的自动解除,用人单位若怠于处理,双方劳动关系仍可能处于存续的状态,员工要求回归工作岗位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待遇的主张很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