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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地区综合工时制劳动者权益纠纷案件代理律师

发布于 2016年10月27日

[摘要]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地区综合工时制劳动者权益纠纷案件代理律师所谓的综合工时制,主要适用于铁路、水运、航空、渔业、建筑等,不单独以“天”作为工作时间计算单位的行业,在综合工时制度下,单位可以以周、月、季、年来核算工作时间。劳部发[1994]503号《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地区综合工时制劳动者权益纠纷案件代理律师所谓的综合工时制,主要适用于铁路、水运、航空、渔业、建筑等,不单独以“天”作为工作时间计算单位的行业,在综合工时制度下,单位可以以周、月、季、年来核算工作时间。劳部发[1994]503号《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劳部发[1994]503号《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地区综合工时制劳动者权益纠纷案件代理律师《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该条规定所指的就是标准工时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可以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普通用人单位加班工资计算的相关规定。而各地区可以辅以出台适合本地情况的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