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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股东纠纷律师关于股东侵占资金股东维权问题

发布于 2016年10月27日

[摘要]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股东纠纷律师关于股东侵占资金股东维权问题。部分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恶意侵害其他股东权益时,股东如何通过诉权渠道维权?《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股东侵占资金股东维权问题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部分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恶意侵害其他股东权益时,股东如何通过诉权渠道维权?《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控股股东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起诉理由要件,即起诉理由须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二是股东资格要件,即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须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特定持股条件的股东;三是程序要件,即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上述人员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