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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昌平律师办理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相关刑事案

发布于 2016年10月24日

[摘要]咨询昌平律师办理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相关刑事案就咨询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刑事律师。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等方式使淫秽物品让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知以及通过出借、赠送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物品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客观行为。
咨询昌平律师办理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相关刑事案
就咨询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刑事律师。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等方式使淫秽物品让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知以及通过出借、赠送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物品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客观行为。
明知自己传播的是淫秽物品仍然传播的,属于故意犯罪,是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观状态要求。单纯将淫秽光盘发放给他人的,不收取任何费用,不获取任何财产性利益的,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范畴。因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牟利目的。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刑事律师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办理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相关刑事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9月3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