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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为劳动者维权律师谈工伤赔偿及举证问题

发布于 2016年10月17日

[摘要]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益,昌平为劳动者维权律师结合法务实践谈工伤赔偿及举证问题。

昌平为劳动者维权律师谈工伤赔偿及举证问题

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益,结合法务实践谈工伤赔偿及举证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申请,劳动者在一年之内可自行申请认定工伤。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因工伤待遇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以劳动者已进行工伤及伤残等级认定为前提。在社保行政部门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劳动者向法院起诉主张工伤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即便劳动者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也应提供较为完整的、初步的证据,如考勤卡原件、考勤表复印件、证人证言、工资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