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某盗窃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公安分局: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北京市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征得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本人同意,指派王海洋担任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现根据案件情况,结合法律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一贯遵纪守法,无前科劣迹,此次系初犯、偶犯。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自我约束能力较弱,犯罪嫌疑人对自身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最终导致其实施了错误行为,从其主观上来说本案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不深。
二、本案客观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且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诚恳,悔罪态度明确。
犯罪嫌疑人盗取财物所涉价值较小,仅仅获利几十元钱,其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感到极其后悔,主动交代自己了的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认罪态度诚恳,悔罪态度明确。
三、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尚不满十八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特殊的家庭环境对其犯罪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
犯罪嫌疑人父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服刑,母亲下落不明至今,多年来犯罪嫌疑人一直与年迈的奶奶相依为命,由于从小缺少家庭教育和关爱以及普法教育的缺失,以至于犯罪嫌疑人不能很好的分清对错,想法相对单纯,未能理性行事,实施了盗窃行为,触犯了法律。
综上所述,希望贵局能充分考虑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和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的实情,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特殊的家庭环境,本着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查明事实,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海洋
2016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