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浮动费率调整的范围
1、2012年7月1日起已上浮或下浮的用人单位,从2014年7月1日起回到原行业基准费率。
2、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两年(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不参加这次工伤保险浮动,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两年的,按实际缴费月份统计计算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并作费率调整。
3、用人单位是一类行业的,不实行浮动费率,仍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是二、三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
二、费率调整时间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从2014年7月起进行调整,按照用人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浮动费率计算周期”)两年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保险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确定2014年7月1日起的上浮或下浮的工伤保险费率。
三、费率浮动办法
1、用人单位在浮动费率计算周期内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原行业费率的80%;用人单位在浮动费率计算周期内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为零,且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被评为安全生产一级、二级标准化企业的,可携带相关资料报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审核确认后报信息中心,其费率可下浮至原行业基准费率的50%;
2、用人单位在浮动费率计算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为200%到400%的,从2014年7月1日起费率上浮至原行业费率的120%;工伤保险支缴率为400%以上的,从2014年7月1日起费率上浮至原行业费率的150%。
3、用人单位在浮动费率计算周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下浮:
⑴社会保险费有拖欠的;
⑵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⑶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
四、费率调整告知
我中心将在2014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和网上申报信息上告知上浮或下浮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登录无锡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信息,也可到受理单位申报的社保办事处查询了解工伤保险支缴率的情况。对费率和支缴率有疑问的单位,可与我中心工伤保险部联系核对(联系电话:82767797、82766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