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和《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则,对设置、运用泊车场以及在城市路途范围内施划泊车泊位等活动进行批阅和监督查看。
单位或自己,处理新购机动车注册挂号、收取本市机动车牌证前,均须到地点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泊车泊位证实》(摩托车在外)。
一、单位处理《泊车泊位证实》时,须提交下列的资料,到其法人代码挂号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1、有泊车条件的单位,须出具法人代码、修建计划平面图、本单位具有泊车泊位数及现有机动车数量的证实。
2、租借其他单位房子的,须出具租借合同和产权单位的修建计划平面图、租借房子隶属的泊车泊位数及现有机动车数量;租借中、小学校房子的,还须出具中、小学校开具的且加盖区教季或区教育局公章泊车证实。
3、无泊车条件的购车单位,须出具距单位实践地址一公里以上内的非占用路途社会泊车场开出的泊车场所证实及占用泊车场缴费凭证(新购机动车收取本市牌证的,缴费凭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4、单位法人代码挂号区与存案地点区或实践地址地点区不一致时,按下列规则处理:
(1)单位法人代码挂号区与其存案地点区或实践地址地点区不一致时,到存案地点区处理。存案地点区与市行政区划不一致时,到存案地点区处理。
(2)购车单位为中央国家机关的(不含其下属单位),可在存案地点区或实践地址地点区处理。
(3)非运营车辆仍到购车单位地点区处理。
二、私家处理《泊车泊位证实》时,须出具下列资料,到地点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1、私家住所有泊车条件的,须出具购车人或同一户籍成员的房产证实“。
2、居住在单位家属宿舍大院或住所小区内有泊车条件的,须出具购车人或同一户籍成员的”住所租凭合同“和产权单位或住所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泊车场所证实。
3、无泊车条件的购车自己,须出具距其实践住址一公里在以内的非战友用路途社会泊车场开出的泊车场所证实及战友用泊车场缴费凭证(新购机动车收取本市牌证的,缴费凭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4、对户口与实践住址不一致的,须出具购车人或同一户籍成员的“房产证”、“住所租借合同”,或已到入住日期的购房协议,到实践住址地点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三、外省市机动车处理30日以上异地通行证,依照本市单位和自己购车规则,出具其具有泊车场所的有关证实。
四、机动车辆更新、过户或外省市机动车转籍到其他市区,均按上述规则处理《泊车泊位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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