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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律师咨询小孩猝死幼儿园,园方是否担责任?

发布于 2014年02月20日

[摘要]律师咨询是指律师?提供法律知识问题的解答。由于法律的复杂性,非专业人士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往往需要求助于律师一类的法律专业人士。向律师咨询法律知识分免费的、收费的,通常网络上的向法律咨询法律知识以免费为主,目前网上还有专门提供免费咨询的大型专业性网站。在现实的法律咨询中,律师通常会根据向律师咨询问题的难易程度及回答问题所耗费的时间收取一定的费用。


律师咨询是指律师?提供法律知识问题的解答。由于法律的复杂性,非专业人士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往往需要求助于律师一类的法律专业人士。向律师咨询法律知识分免费的、收费的,通常网络上的向法律咨询法律知识以免费为主,目前网上还有专门提供免费咨询的大型专业性网站。在现实的法律咨询中,律师通常会根据向律师咨询问题的难易程度及回答问题所耗费的时间收取一定的费用。

年初,一小孩猝死幼儿园,法医鉴定“考虑为间质性心肌炎引起的心源性猝死。”死者家长经朋友介绍求助于我,我总结了一下,认为存在以下几点索赔理由:

  1、幼儿园违法招收幼儿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条: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或七周岁)。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三岁以下幼儿无法感知身体状况,无法表达意思,不适应入园教育。但是,幼儿园违法招收年仅2岁的幼儿,导致幼儿发病后无法正常表达,幼儿园也没有及时发现,最后造成幼儿死亡事故,幼儿园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幼儿园未尽监护责任

  根据医学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主编的大学教材《内科学》记载,心肌炎虽有猝死病例,但死亡比例并不高,“大多数患者经过适当治疗后能够痊愈”。

  本案中,家长在送小孩上幼儿园时没有发现小孩身体异常,同样,幼儿园在接收小孩时也没有注意到小孩身体是否异常。并且年仅两岁的幼儿,完全没有自理能力,表述能力也差,幼儿园作为小孩的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监护责任。在小孩入托后,应当认真观察小孩的身体状况,包括吃饭、喝水、大小便、穿衣、睡觉等等各方面是否异常。但是,幼儿园老师没有认真履行这方面的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小孩的异常情况,没有及时送医院治疗。据幼儿园的其他小孩说,当时死者存在异常情况,如饭吃的很少,睡觉时说自己很难受等等,但是没有引起幼儿园老师的重视,没有认识到小孩是身体异常,没有及时送医抢救,而是要求小孩继续睡觉。

  因为心肌炎猝死的比例并不高,如果幼儿园经过认真观察,发现小孩身体异常应当拒收,并告知小孩家长去医院治疗。幼儿园接收后发现小孩身体异常应及时送医院抢救。本案中,幼儿园离医院非常近,如果及时送医抢救,本案的悲剧或许不会发生。

  可见,幼儿园未尽到合理监护责任,是造成幼儿死亡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鉴定结论不确定

  《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指出:“因委托方未能提供详细说明死者发病当时症状体征的材料,亦未提供医院的抢救记录等病历资料,故只能结合法医病理组织学检验报告,考虑其死亡原因为间质性几眼引起的心源性猝死。”意思十分明确,如果提供了上述资料,可能还有引起死亡的其他原因,因为《司法鉴定意见书》用的是“只能”“考虑”等勉强性词汇。因鉴定部门曾要求园方及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遭拒绝,园方及有关部门应承担不利后果。

  4、参考案例提出索赔金额15万

  2007年12月23日早晨,家住山东省蓬莱市区的赵先生和王女士将3岁的儿子小明送到市区某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下午1点多,午睡过后幼儿园老师在叫醒孩子起床时,发现小明脸色苍白,随即拨打了120。待市医院医生赶到时,发现小明已停止了呼吸和心跳,经过一个多小时抢救,仍无生命体征,在征得家长同意后放弃了抢救,诊断为感冒引发的暴发性心肌炎死亡。

  2008年2月,赵某夫妇将该幼儿园及幼儿园的开办方一并告上法庭。蓬莱市法院受理该案后,随即召集法庭法官商讨最佳调解途径。经走访市公安局、市医院医生、李某夫妇和幼儿园老师,得知小明于12月14日感冒,服用感冒冲剂后略有好转。23日凌晨,再次突发高烧39.1度,此时已引发了暴发性心肌炎,赵某夫妇虽做了相应治疗,但未能对症下药,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调解中,法官安慰原告,告之此病在早期与普通感冒没有区别,只是表现为发热、头痛、咽痛、乏力等,容易被误诊,如果当成一般的感冒治疗,会延误病情导致幼儿死亡。幼儿园在小明入园时也未及时注意孩子的情况,没有尽到相应责任,双方都存有过错。最后双方同意调解解决本案,该幼儿园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5万。

  5、不管怎么说,就算暂时撇开幼儿园是否有过错的争议不谈,家长清早把一个活蹦乱跳的鲜活孩子交给幼儿园,而幼儿园下午交还家长的却是一具冰凉的尸体,从人道主义出发,幼儿园也负有道义责任,应当对死者家长进行适当赔偿或补偿。

  类似的情况,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人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为工伤。这种法律精神,可以参考。

  据了解,本案双方经过多次交谈,达成了调解意见,没有闹上法庭,但赔偿金额只有上述案例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