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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职务犯罪律师以借款形式“非法收他人财物”的受贿罪认定

发布于 2020年07月28日

[摘要]北京东城职务犯罪律师以借款形式“非法收他人财物”的受贿罪认定,以借款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罪的认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指非法接受他人财物所有权的转移,其一般不包括接受他人财物的使用权。
以借款形式“非法收他人财物”的受贿罪认定,以借款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罪的认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指非法接受他人财物所有权的转移,其一般不包括接受他人财物的使用权。
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无偿借用他人财物的,不能构成受贿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权钱交易的行、受贿双方为逃避惩罚往往以各种形式来掩盖其行贿、受贿的实质,其中即包括以借款名义进行行、受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