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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不予立案标准是什么,襄阳律师咨询公司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发布于 2020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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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正常情况下,最常打交道的是行政机关,如果我们有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没有犯罪的前提下,就会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也有例外的时候,有些情形是不予立案的,那么行政处罚不予立案标准是什么,,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处罚不予立案标准是什么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四种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虽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三、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的程序如下所示:
1、收集应该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对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情况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行政处罚不予立案标准是什么”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岁一般不予行政处罚,14~18岁周岁的人从轻行政处罚,受他人胁迫的,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元领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