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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公司合同何时终止及其相关问题

发布于 2019年10月31日

[摘要]物业服务公司合同何时终止,不但涉及到小区业委会成立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而且还涉及业委会成立后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及其相关问题。陕西物业公司分别叙述如下。

物业服务公司合同何时终止,不但涉及到小区业委会成立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而且还涉及业委会成立后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及其相关问题。分别叙述如下。

一,业委会成立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何时终止及其相关问题。

业委会成立前,物业公司一般不向业主公布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对合同终止时间不明了。业委会成立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间及相关问题浮出水面。

陕西物业公司

1,业委会依据业主大会决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业主大会通过的多项决议中,其中一项是有关选聘或续聘物业公司的议项,一旦业主大会"双过半"通过了解聘前物业服务公司及授权业委会另行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并与其签订合同,业委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合同终止。

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前期物业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合同终止 "。

2,业主大会通过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决议后,业委会应当及时通知前物业服务企业。

业委会是否通知前物业其结果截然不同。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規定前期物业合同终止时需要提前通知的时限,但考虑到交接手续和新物业进场需要一定时间等问题,应给予一定时间,以15天或整月较宜,业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业委会向前物业的通知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明确解聘意思;(2),业主大会表决解聘的票数;(3),明确前物业撤场时间。(4),明确撤场前要正常作好物业服务工作等;(5),明确撤离前的过渡期内按15天或按月给付物业服务费。同时明确在撤离前的过渡期内不履行物业服务工作的不给付物业服务费用;(6),明确交接的时间;(7),明确交接的内容,依照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規定内容逐条列出。

通知应留有拍照或录像作为证据留存。

3,业委会正式通知前物业后,撤离前的物业服务不能视为或默认为前物业服务合同的延续。

业委会的通知已明确不再聘用前物业并明确了交接日期和撤场时间等问题,考虑到选聘和续聘需要合理的时间,为保持小区的正常秩序,前物业在过渡期内提供的物业服务系属物业服务惯例,不能表明双方产生了合同关系或默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延续。

4,前物业公司逾期拒绝撤离服务区无权收取物业服务费。

前物业违反业委会通知,逾期拒绝撤离服务区域则无权收取物业服务费。

双方的权利义务随合同终止而终止。

5,业委会未对前物业下达撤离通知,前物业继续履行物业服务的,前物业有权收取物业费。

因业委会末能及时通知前物业撤离,前物业在继续履行物业服务的前提下,有权收取物业费。除此之外,前物业还可能以种种理由提出续聘而对业委会缠讼,使业委会处于被动地位。

二,业委会成立后业委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何时终止及其相关问题。

业委会成立后,无论是选聘或续聘都要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1,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以合同约定的期限终止。

凡业委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能超越业主大会的授权及本届业委会的任期,合同的终止以合同中明确規定的时间为准。 2,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司。

3,业委会按业主大会的决定,在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公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应当书面通知物业服务公司,通知内容与本文第一条第2款同。

物业服务公司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

4,物业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续聘决定的,物业公司按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在物业合同期限届满没作出选聘或续聘决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原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合同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出服务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

5,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服务企业应退还业主已经预交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有的物业公司预收了业主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当退还业主已经预交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 物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