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2019年09月27日
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
的行为主体是明确的,即工程监理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是具有独立性的、社会化、专业化特点的专门从事工程监理和其他技术服务活动的组织,只有工程监理企业才能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以“公正的第三方”的身份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非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一律不能称作工程监理,例如政府有关部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它的任务责任,内容不同于工程监理,不属于建设工程监理范畴。
项目业主进行的所谓自行非工程监理企业所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一律不能称为建设工程监理。例如,政府有关部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其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行政性的监督管理,它的任务、职责、内容不同于工程监理,不属于建设工程监理范畴;项目业主进行的所谓自行监理,以及不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其他单位所进行的所谓监理,都不能纳入工程监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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