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1、税务稽查案源信息,有哪些情形的需要立案检查?
根据《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案源:
一、督办、交办事项明确要求立案检查的案源;
二、案源部门接收并确认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案源,以及按照稽查任务和计划要求安排和自选的案源;
三、举报受理部门受理的检举内容详细、线索清楚的案源;
四、协查部门接收的协查案源信息涉及的纳税人状态正常,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委托方已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委托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能够证明协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嫌疑的;协查证实协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五、转办案源涉及的纳税人状态正常,且税收违法线索清晰的案源;
六、经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案源;
七、其他经过识别判断后应当立案的案源;
八、上级稽查局要求立案检查的案源。
2、税务稽查案源信息主要包括哪些?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七、社会公共信息;八、其他相关信息。
3、享受税收减免的企业期满后,避免税务风险,企业该怎么办?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发票如何预防被税务稽查?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