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昆明房产律师分析为什么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签定的卖买合同仍然有效,昆明房产律师告诉你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昆明房产律师告诉你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在买受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前,买受人实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构成履行不能,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昆明房产律师分析为什么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签定的卖买合同仍然有效,昆明房产律师告诉你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昆明房产律师告诉你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在买受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前,买受人实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构成履行不能,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出卖人仍未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也未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情况下,依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34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因此,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登记机关是不予办理的。
昆明最有名的房产律师告诉你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合同。《物权法》第 191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授权第三人规范,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只侵害抵押权人利益,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属于相对抵押权人无效的合同。如果抵押权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相对于抵押权人无效;抵押权人未主张的,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该规定认定合同无效。而且,房屋买卖合同在买卖双方之间以及相对于除抵押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均是有效的,买卖双方依据《物权法》的该规定主张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