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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为您解析房改房的几点鲜明特点

发布于 2013年06月27日

[摘要]南京离婚律师为您解析房改房的几点鲜明特点。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对于离婚案件中的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离婚小孩抚养等问题的处理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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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与一般市场上流通的房屋不同,相比之下,房改房有诸多特点较为鲜明:

首先,房改房的购买者必须是住房单位的职工不是本单位职工的则没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也不是所有单位职工都可以购买房改房,只有那些满足单位分配住房条件的拥有城镇户口的职工才能购买房改房,因此,房改房的购买主体具有一定的身份性。

    其次,房改房具有限定性。一方面,这种限定性体现在数量上,一般情况单位供应的房改房是根据职工的人数而定的,一个职工或者多个职工是一个家庭的,只能购买一套房改房;另一方面,这种限定性体现在职工购买房屋之后,其取得的所有权是限定性的。如前所述,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在使用和处分方面都有限制,职工和单位之间对该房屋是一种特殊的共有关系。这种限定性也是房改房的特殊性的一种反映。

    再次,房改房具有优惠性。房改房是单位根据职工工龄等因素,低于成本价卖给职工作为一种住房补贴,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种福利,正是这种优惠的性质,房改房在购买时才有了种种限定,如身份上的限定等等而这些限定的性质也反映了房改房的优惠性质。

总之,优惠性和限定性是相辅相成的,优惠性使得单位为职工能够解决住房等问题而采取的积极配合的做法,而限定性恰恰能防止职工利用这些优惠条件倒买倒卖,单纯谋取经济利益,破坏经济秩序,二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从而保证房改房的目的和作用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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