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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夫妻约定债务由一人承担,债务人仍可以将夫妻作为共同被告

发布于 2013年06月16日

[摘要]南京离婚律师:夫妻约定债务由一人承担,债务人仍可以将夫妻作为共同被告。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夫妻约定债务由一人承担,债务人仍可以将夫妻作为共同被告。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王朝义赵梦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曾凡购买钢材,欠下货款6500元,20095月由王朝义于给原告曾凡写下金额为6500元的欠条一张。 20099月,王朝义赵梦婷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所有债务都有王朝义偿还。离婚后,被告赵梦婷于2004年9月又向原告曾凡购买钢材,以王朝义的名义给原告曾凡写下金额为1428元的欠条一张。被告王朝义给原告曾凡还书写了金额为1000元的欠条一张,上面未注明书写日期。上述欠款经原告曾凡多次催要,王朝义赵梦婷未予给付,为此,原告曾凡于20114月将王朝义赵梦婷诉上法庭,请求二人偿还欠款及利息。

南京离婚律师解读】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的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处理”。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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