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公房产权购买时间是关键。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简介】
胡伟与梁佳1999年结婚,婚后两人生活在丈夫胡伟家中。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隔阂,夫妻关系紧张,最后发展到妻子梁佳带着儿子在外借房居住。由于担心房子的问题,两人的关系一直处于这样的僵持状态。2009年,实在无法忍受的梁佳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孩子归自己抚养,并要求分得一半房款。胡伟也同意离婚,孩子可归李明直接抚养,但他要求继续居住在原来的住房,因为房子是婚前自己购买的产权房,与梁佳无关。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例时了解到,当事人胡伟和梁佳的房产属于共同承租公房,但在结婚前,胡伟已经通过购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承租权,婚后又通过售后公房的形式变成了产权房。
【南京离婚律师解读】
目前大多离婚案例都与售后公房相关,通常状况下,由于公房是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因此应当属于,离婚时分割也依据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售后公房的产权在婚前购买还是在婚后购买,是有本质区别的。简言之,婚前买下的产权就是个人财产,反之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旦以后离婚的话,该房子是要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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