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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刑事律师杨立明法律咨询顾问是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发布于 2013年06月11日

[摘要]佛山刑事律师杨立明法律咨询顾问是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佛山广大人群提供刑事法律咨询,作为专业的刑事顾问辩护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我们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更多详情请咨询样律师:***

      佛山刑事律师杨立明法律咨询顾问是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佛山广大人群提供,作为专业的刑事顾问辩护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我们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更多详情请咨询杨律师:***

      佛山刑事律师处理过丈夫坐视妻子溺水身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刑事案件,案情:李某与死者罗某是一对夫妻,同在某船运公司工作。2008年7月6日下午,李某欲拿走家中50元钱,妻子罗某怀疑其拿钱是为了去赌博,遂上前阻拦,不让其拿走。夫妻俩在无护栏的驳船甲板上发生争吵,李某见妻子阻拦,很是恼火,强行将许某手中的50元钱夺走。在争执中,罗某不慎跌落河水中,由于不会游泳,求生的本能让许某在水中拼命挣扎。眼见着妻子挣扎越来越困难,出人意料的是,水性颇好的李某却坐在甲板上观望,既不下水施救,也未投扔救生物品,甚至没有呼救。等到其他船员发现许某落水后,费尽周折将许某从河底打捞上来时,许某已生命垂危,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终审认为,李某作为船员,应当预见到在没有护栏的甲板上相互撕拽的危险性,但罗某却为了争夺50元钱,不顾妻子安全,在甲板上撕拽妻子,造成妻子跌落水中,汤某对此有重大过错。同时,李某明知妻子不会游泳,在妻子落水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有义务积极采取措施相救,但却袖手旁观,致使许某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李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罗某尚有两个年幼的孩子无人抚养等家庭情况,法院酌情对其做出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评析:李某的行为为何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以作为形式出现的,但生活中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故意杀人罪也不鲜见。所谓作为,是指积极地实施某种动作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是指消极地不履行某种义务所要求的动作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是指负有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因而侵害他人生命权利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其成立条件除了应当具备一般犯罪构成的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特殊条件:1、行为人负有阻止他人死亡的作为义务。即该种义务并不限于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还包括经由刑法认可的民法、合同法、婚姻法、诉讼法、行政法规等法律所明文规定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行为人有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能力。3、不作为行为与他人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如果行为人履行其作为义务,他人死亡的结果就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