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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律师:女方未达婚龄登记结婚,婆婆宣告婚姻无效无依据

发布于 2013年06月10日

[摘要]南京婚姻律师:女方未达婚龄登记结婚,婆婆宣告婚姻无效无依据。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女方未达婚龄登记结婚,婆婆宣告无依据。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汪霞钱哲一起打工的老乡,两人经常来往,互有好感,不久就确立恋爱关系。为了节省生活费用,汪霞钱哲搬到一起,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底,汪霞发现怀有身孕,遂将此事告诉了钱哲和自己的父母。汪霞和她的父母都想保留这个头生子因此汪霞执意要钱哲跟她一起过年回去结婚。因为汪霞还差6个月才满20周岁,汪霞的父母托人送礼才于20071月为两人办理了结婚证。由于钱哲的父母对未婚先孕的儿媳不满意,所以结婚以后汪霞钱哲一直住在家,直到汪霞8月生下一个女儿。“入赘”本来就让钱哲觉得没面子,盼望的头生子却变成了头生女,这让钱哲对与汪霞的共同生活感到极度失望和不满。为了排解儿子的烦恼,钱哲的父母立即着手为儿子物色对象,同时要儿子与汪霞离婚。钱哲虽然不愿意回到汪霞家中,但顾念夫妻情分并没有考虑离婚。钱哲父母熟人听说钱哲汪霞登记结婚的时候,汪霞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就出主意让钱哲的父母去人民法院要求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这样就不需要钱哲同意,可以省去不少麻烦。于是钱哲的父母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汪霞钱哲的婚姻无效。

南京婚姻律师评析】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人民法院不应该支持钱哲父母的要求宣告其与汪霞的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首先,婚姻是男女双方的事,“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本人和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钱哲父母不是适格的主体。其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钱哲父母宣告婚姻无效时,汪霞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故法院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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