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的继父与继女不能够进行结婚登记。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王姿出生后不久其生父死亡,母亲齐玲独自抚养王姿到12岁时,与同厂的何杰结婚。何杰比齐玲小6岁,性情温和,很喜欢小孩,对继女王姿非常疼爱,王姿也非常喜欢继父。齐玲在王姿18岁时被确诊乳腺癌晚期,三个月后就去世了。齐玲在去世前将王姿托付给何杰,何杰承诺要将王姿抚养成年。王姿此后一直与何杰共同生活,相依为命,父女俩的感情也很好,王姿高中毕业后,在当地的一家大型超市找到一份工作。亲友给王姿介绍男友,均遭拒绝,在她的心中,继父是选择男友的唯一标准,渐渐地,王姿产生了一种想法,希望能够一辈子跟继父一起生活或者嫁给继父。王姿向当地一家媒体的热线电话咨询,想知道没有任何血缘联系的继父与继女是否可以结婚。
这家媒体对这个问题很有兴趣,向当地的民政部门询问,民政部门的答复不可以结婚,理由是何杰和王姿之间不仅仅是直系姻亲,由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所以他们是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不得结婚。
【南京婚姻律师点评】
民政部门的意见是正确的,王姿与何杰不能结婚。本案中的何杰与齐玲结婚时,王姿只有12岁,其后王姿与母亲、继父一起生活,齐玲死后,何杰还继续抚养王姿到其成年,多年的扶养教育,已经使王姿与何杰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婚姻法》第27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父母子女这种直系血亲之间的禁婚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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