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的遗产,动产和不动产继承区分对待。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日本人宫井1997年来中国经商,与胡洁结识后,于1998年结婚并定居在上海,1994年生有一子,中文名叫胡强。2009年3月20日宫井不幸去世,其父母从日本赶到上海为宫井办理丧事后,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胡洁认为,按日本法律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只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不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所以,宫井的全部遗产应由胡强、胡洁两人继承,其父母无权继承。
宫井的父母却认为,宫井死亡时住所地在中国,理应按中国法律处理遗产继承。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宫井的遗产。双方各执已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09年5月,宫井的父母遂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胡洁得知此事后,认为由中国法院审理此事会对自己不利,于是便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据查,宫井死亡时主要遗产在上海,但是除在上海有房屋和存款以外,在日本还有少量存款。
【南京婚姻律师点评】
被继承人的遗产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对于动产,由于被继承人住所地为中国,所以应按照中国的法律来处理遗产继承,即宫井的父母、胡洁、杨税四人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分割其动产。对于不动产,根据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于不动产位于上海,所以应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上述原则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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