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食品的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对十一类不符合食物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的食物禁止出产经营,食堂也不得收购作为原料运用。因此,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知道哪些食物该买,哪些食物不应买。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 的请求,仔细履行索证义务,向食物的供货方索取所购食物的卫生查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并按照食物安全标准仔细对应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出产经营下列食物:
( 1 )用非食物原料出产的食物或许增加食物增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别的也许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物,或许用收回食物作为原料出产的食物;
( 2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别的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物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物;
( 3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物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别的特定人群的主辅食物;( 4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许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物;
( 5 )病死、毒死或许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成品;
( 6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许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许未经查验或许查验不合格的肉类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