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父母婚前交首付,婚后夫妻同还贷款,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2002年5月,管某(男)与廖某登记结婚。为了帮助二人组建小家庭,管某的父母于2001年10月出资10万元,贷款购买房屋一套,产权人名字为管某,余款40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货款,分20年还清。2002年3月20日房屋交付,廖某父母出资4万元进行房屋装修。40万元货款由夫妻结婚后共同偿还,月还款3000多元。2006年3月二人因为感情破裂,管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廖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自己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且共同还货,自己应该对房屋拥有权利。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她会补偿给男方一定款项。
法院认为:该房屋系管某的父母在管某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管某,依法该房屋产权认定为管某个人婚前财产。管某父母支付首付款的行为,视为对管某个人的赠与。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货款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
【南京离婚律师分析】
管某的父母于2001年10月出资10万元为其购买房屋,产权人名字为管某,廖某父母于2002年3月出资4万元进行房屋装修。双方登记结婚的时间是2002年5月28日,由此得知,房屋首付款和装修款都是婚前双方父母赠与自己子女的,应属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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