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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税收优惠事项的财税实务

发布于 2017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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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的一些减税措施,虽然减税的金额很小很小,有总好过没有,超码也是一种态度,只是减税的力度实在太小了。

下面主要谈谈税收优惠会计处理相关方面的理解。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
财税〔2012〕15号文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财会[2012]13号规定“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详细列出了会计分录。
可实务中发现有些企业的处理不正确:

1、技术维护费370元,取得的发票非专用发票,以为不能抵扣,未申请减免税,当然也可能是觉得金额小,抵费用算了。
2、既作了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又同时做了管理费用,一笔费用双重扣除。这种情况企业的应交增值税科目往往跟申报表是对应不上的,否则就应该自行发现会计处理不正确。

二、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处理。
财税[2013]52号:销售额和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深国税局的做法是无需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审批)

财会[2013]24号《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至于两者的会计处理为什么会不一样,我的理解是,增值税为价外税,在确认收入时并不一定知道符合暂免条例,为了规范统一计算销项,而由于计算销项,而实际无需缴纳,这时需并不将已计提的销项税转入到营业收入,而是作为税收减免转入到营业外收入。
营业税为价内税,按月或按季申报时根据是否符合暂免条件,来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如果按增值税的会计,先计提,无需缴纳时再转入到营业外收入,对利润表并无影响,所以简化处理,不作会计处理是合理的选择。

三、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以报代备),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
至于会计处理,按实际应交所得税计入所得税费用。

尽管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从2008年度开始,但近年来纳税人享受该优惠政策的才慢慢多起来。

个人理解,如果仅按20%减免没差多少,企业不想麻烦,再加上税收机关有税收任务,万一享受该政策后,税收机关查起来,划不来。

这几年税务机关大力宣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上简化备案手续等措施。

所以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才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