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丈夫公司股权,离婚时妻子可以分得。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离婚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匡某(男)与于某2001年7月17日登记结婚,2002年1月,匡某与第三方共同成立一个公司,匡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10万元,第三方出资15万元,注册资金共25万元。2004年5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要求分割公司财产。丈夫辩称该公司目前已经资不抵债,严重亏损,无资产可分割。
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万元。
【南京离婚律师分析】
本案中从该股权的来源看,开公司所出的10万元源自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股权及由股权所得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即使妻子未参加经营活动,也不影响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提示】
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无股权的一方可以主张自己的股权,也可以要求将股权作价,取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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