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南京离婚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离婚官司律师,南京涉外离婚,专业的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欢迎前来洽谈!

联系资料

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
所在地区:
江苏省 南京市
公司主页:
暂无
电话号码:
025-*******
传真号码:
025-*******
联 系 人:
汤圣泉律师
移动电话:
1891*******
电子邮箱:
***gsq213@163.com***

南京离婚法律咨询:财产形式多样化,知识产权收益引纠纷

发布于 2013年05月25日

[摘要]南京离婚法律咨询:财产形式多样化,知识产权收益引纠纷。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离婚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财产形式多样化,知识产权收益引纠纷。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离婚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2002年,王某()温某()相识,并迅速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2年年底登记结婚。然而婚后不久矛盾就发生了:喜欢安静,习惯于开夜车工作温某喜欢与朋友交往,并常常带朋友回家玩。双方都难以互相容忍对方的生活习惯。2004年,王温某协议离婚,双方在其他财产分割问题上均达成合意,唯独在王贪所获稿费如何分割问题上发生了争议。

    原来王某是一名作家,2002年年初也就是王贡与温某结婚前曾向某杂志社投稿,被杂志社采用,并于2003年获得稿酬人民币4万元;由于王贪笔耕不辍,2004年,王贪又出版了一部作品,出版社约定支付王某人民币10万元。双方对这4万元和10万元著作权的收益各有主张,王贪认为前4万元稿费是自己婚前取得的,这部分财产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后10万元稿费还没有实际取得,因此不应当进行分割;温某认为这两部分财产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平分。双方争执不下,温某一纸诉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14万元稿费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仍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4万元稿费是王责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10万元著作权的收益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予以平分,判令由王贪先支付温苹人民币5万元。

提示】

    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历来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正确处理这一问题,对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离婚时,如果发生涉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属的纠纷,应当以该知识产权实际取得的时间为准,来认定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婚前取得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一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有。

 

维权网是专业的南京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涉外离婚、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打造高端婚姻法律服务,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解决方案。努力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解决方案。

咨询热线:***
QQ891396360

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