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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2年,王某(男)与温某(女)相识,并迅速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2年年底登记结婚。然而婚后不久矛盾就发生了:王某喜欢安静,习惯于开夜车工作;而温某喜欢与朋友交往,并常常带朋友回家玩。双方都难以互相容忍对方的生活习惯。2004年,王某与温某协议离婚,双方在其他财产分割问题上均达成合意,唯独在王贪所获稿费如何分割问题上发生了争议。
原来王某是一名作家,2002年年初也就是王贡与温某结婚前曾向某杂志社投稿,被杂志社采用,并于2003年获得稿酬人民币4万元;由于王贪笔耕不辍,2004年,王贪又出版了一部作品,出版社约定支付王某人民币10万元。双方对这4万元和10万元著作权的收益各有主张,王贪认为前4万元稿费是自己婚前取得的,这部分财产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后10万元稿费还没有实际取得,因此不应当进行分割;而温某认为这两部分财产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平分。双方争执不下,温某一纸诉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14万元稿费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仍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4万元稿费是王责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10万元著作权的收益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予以平分,判令由王贪先支付温苹人民币5万元。
【提示】
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历来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正确处理这一问题,对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离婚时,如果发生涉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属的纠纷,应当以该知识产权实际取得的时间为准,来认定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婚前取得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一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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