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即使双方已离婚,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仍可要求分割。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离婚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慕容婉清(女)于2004年7月与丈夫岳利群协议离婚,当时对各自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5月,岳利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慕容婉清2004年5月购买的一套价值36万元的商品房。岳利群声称离婚时,慕容婉清隐瞒了此房屋的信息,因此要求依法分割。慕容婉清声称此房屋乃其母亲彭丽华所购买为了取得银行货款,挂在自己名下的,自己并没有出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慕容婉清声称此房屋并非自己所购买,但是却无法出具相关证据。因此判定此房屋属于慕容婉清与岳利群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经过法院调解,慕容婉清向岳利群支付房屋折价款10万元。
【分析】
本案被告慕容婉清辩称房屋为其母亲出资购买,只是为了办理贷款手续而用了自己的名义,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该说法不能成立,该房屋应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因离婚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岳利群在离婚后再次提出要求分割该房屋,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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