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解读:婚姻保证金保证不了长久的婚姻,离婚时仍可要求返还。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付都瑶(女)和宋兆兴于2002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2月二人订婚。订婚时付郑瑶提出,为确保双方能白头偕老,要男方付1万元定金。如以后男方反悔要求离婚,无权要求女方返还该定金;若女方反悔应双倍返还男方定金。快满30岁的宋兆兴为成就婚姻,同意了付都瑶的要求,双方还签订了协议,2003年10月,二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结婚未满1年即分居生活。2005年1月,宋兆兴诉至法院要求与付都瑶离婚,并要求付都瑶返还仃婚时支付的定金1万元。付都瑶同意离婚,但称宋兆兴违约,无权要求返还1万元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依法判决宋兆兴与付都瑶离婚,认定原、被告计婚时所达成的定金协议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属无效协议,被告付都瑶为此所收取的万元定金,应全额返还原告宋兆兴。
【南京婚姻律师解读】
本案“婚姻保证协议书”将婚姻永续、不得离婚作为违约条件,其实质是将离婚自由的基本人身权利设定为违约的前提条件了,这种约定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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