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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解读:婚姻保证金保证不了长久的婚姻,离婚时仍可要求返还

发布于 2013年05月24日

[摘要]南京离婚律师解读:婚姻保证金保证不了长久的婚姻,离婚时仍可要求返还。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南京离婚律师解读:婚姻保证金保证不了长久的婚姻,离婚时仍可要求返还。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付都瑶()和宋兆兴于200212月经人介绍认识,20032月二人订婚婚时付郑瑶提出,为确保双方能白头偕老,要男方付1万元定金。如以后男方反悔要求离婚,无权要求女方返还该定金若女方反悔应双倍返还男方定金。快满30岁的宋兆兴为成就婚姻,同意了付都瑶的要求,双方还签订了协议,200310月,二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结婚未满1年即分居生活。20051月,宋兆兴诉至法院要求与付都瑶离婚,并要求付都瑶返还仃婚时支付的定金1万元。付都瑶同意离婚,但称宋兆兴违约,无权要求返还1万元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依法判决宋兆兴与付都瑶离婚,认定原、被告计婚时所达成的定金协议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属无效协议,被告付都瑶为此所收取的万元定金,应全额返还原告宋兆兴。

南京婚姻律师解读】

本案“婚姻保证协议书”将婚姻永续、不得离婚作为违约条件,其实质是将离婚自由的基本人身权利设定为违约的前提条件了这种约定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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