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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法律咨询:恋爱期间流产遭冷遇,不属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范畴

发布于 2013年05月23日

[摘要]南京婚姻法律咨询:恋爱期间流产遭冷遇,不属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范畴。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离婚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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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女青年戴雪莹与男青年贺克勤,自2005年春节开始恋爱,其间,因二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戴雪莹于200510月怀孕。200511月,贫兑勤陪同戴雪莹去医院做人工流产。出院后,戴雪莹在贺克勤家中休养。20062月,贺克勤外出打工。戴雪莹独自在贺家感觉备受冷落,遂以贺克勤及其家人在自己手术后冷落回避,致使自己身心遭受极大创伤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贺克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精神抚慰金的给付主张,是以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否遭到非法侵害而确立的。本案中戴雪莹与贺克勤在恋爱期间丧失理智而未婚先孕,原告戴雪莹请求由贺克勤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请于法无据。判决驳回了原告戴雪莹的诉讼请求。

南京婚姻律师分析】

从实践角度出发几,笔者认为,如果本案女方在流产后恋爱关系解除,女方提出请求男方负担一定的医疗费、营养费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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