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南京涉外离婚律师解读:涉外离婚,一方住中国,另一方提起离婚,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涉外离婚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离婚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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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2年,林希通(男)移民加拿大,取得加拿大国籍。于1999年8月与郑艺晗登记结婚。同年12月,林希通独自返回加拿大。二人自此分居3年之久。郑艺晗无法忍受这桩名存实亡的婚姻,于2002年1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
收到林希通的相关材料后,2003年8月底,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意愿,判决两人离婚。判决送达后,分别处于中、加两国的原、被告都没有上诉。30日后,法院根据林希通发来的电邮要求,向他寄送了该案判决生效的证明书。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分析】
加拿大籍的林希通与郑艺晗在中国登记结婚,其婚姻缔结地是中国,且郑艺晗亦居住在中国,郑艺晗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我国上述法律规定,其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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