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律师解读:已离异父亲是否可拒绝儿子的经济要求。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离婚律师、婚姻法律咨询、抚养费等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详解】
2005年11月,就读于某高校三年级的何丽丽,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父亲何军为其垫付一半学费和每月300元的生活费。何丽丽于1985年4月出生,2003年7月,何丽丽考入一所外贸学院,每年学费6000元。父母因为感情不和,于2004年年初,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何丽丽与母亲共同生活。2005年新学年开始,何丽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母亲收入较少,依靠母亲难以完全满足自己就学所需的生活费及教育费。故要求其父何军每月垫付生活费人民币300元,并垫付每年学费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何丽丽现已年满20周岁以上,且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其已基本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送子女上大学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何丽丽的诉讼请求。
【南京婚姻律师分析】
我国高等教育的经费是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这种情况下,高等学府就会向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收取一定的学费。18周岁以上的成年子女,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父母处于同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在父母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父母自愿给付法律不加以限制,但父母没有经济能力或父母不愿意支付其高等教育的学费,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无权利要求父母必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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