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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停车场剩余泊位将联网 手机app实现共享速查

发布于 2016年12月19日

[摘要]停车难一直是困扰百姓生活的一个难题,沈阳市将如何破解这一难题?5月22日上午,多位读者、网友给民生连线栏目打来电话咨询停车场建设及停车问题,两位专家给予解答。

停车难一直是困扰百姓生活的一个难题,沈阳市将如何破解这一难题?5月22日上午,多位读者、网友给民生连线栏目打来电话咨询及停车问题,两位专家给予解答。

本期嘉宾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

交通建设处处长王春震

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停车场管理处副科长陈阵

问:为什么停车场收费标准不同?

答:目前沈阳市执行的路内停车收费标准是依据沈价发[2006]203号《关于调整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白天临时存放(8:00至21:00)小型车辆收费2元;夜间临时存放(21:00至翌日8:00)小型车辆收费3元。路外停车场执行的是市场调节价,一般采取计时方式收费,平均每小时为2-5元不等,具体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问:发现停车场乱收费怎么办?

答:有资质的停车场,如属于乱收费的,由物价部门处罚,可以拨打电话12358举报;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擅自收费,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罚,可以拨打市、区两级停车管理部门举报电话或直接拨打110举报,市停车办电话23108317。

新建200个泊位以上公共停车场可配建商业面积

针对沈阳市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市政府近期有望出台《沈阳市关于推进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实施后,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将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将统一由市政府授权的国有投资建设公司进行建设和管理;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按土地成本加上国家应计提基金确定起拍价格;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不再履行土地处置手续,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建设单位按照配建方式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现有平面公共停车场改建机械式立体公共停车场的,不再履行土地处置手续。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凡新建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达到200个(含200个)以上的,可配建一定比例商业面积(其中地上公共立体停车楼(库)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一般控制在0.1(含)以下,地下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一般控制在0.25(含)以下。)。市建委将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优化(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完善审批服务。

今年推出十几座立体停车场试点项目

重点加强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投资建设,今年计划推出第一批10几座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在这些需求热点地区增加数千个停车泊位(见右图)。

三级“诱导”减少车主“寻泊”时间

三级“诱导”设置在停车场入口,通过LED屏幕显示该停车场剩余停车泊位信息;二级“诱导”设置在临近停车场的道路上,通过蓝色提示牌提示周边停车场(2—3个左右)的具体位置,LED屏显示剩余车位数量;一级“诱导”设置在主干道,通过LED屏显示多个停车场位置、周边路况等信息。今后备案的停车场都将配置相应的“诱导”系统。

三、四级马路未划停车泊位夜间可停车

为了缓解小区停车难问题,对于小区停车供需矛盾突出且小区周边有条件停车但尚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三、四级马路,在不影响交通正常通行的前提条件下,当日19时至次日7时时段内,允许居民按照道路方向临时有序借道停放,公安机关暂不予处罚。

市民可通过手机APP查询停车泊位

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在推动停车泊位“诱导系统”的同时,正在加紧建设沈阳停车信息网的网络建设,不久将上线运行。届时,所有经营性停车场将联合采集剩余停车泊位信息,在全市随时动态对外发布,在网上的泊位信息数据与移动通讯运营商数据对接后可实现市民通过手机APP查到停车泊位信息,方便市民停车,实现停车资源的充分利用。

逐步推行弃管对社会开放

《沈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申办公共停车场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居民住宅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将逐步推进弃管小区停车泊位对社会开放。

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使用每个罚款200元

《沈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停车泊位;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擅自施划或者撤销停车泊位、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