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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化的金融犯罪案件昌平刑辩律师分析

发布于 2016年11月08日

[摘要]网络化的金融卡犯罪案件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刑辩律师分析。以信用卡诈骗案件为例,网络化时代出现了多种新型作案手法,如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犯罪。主要表现为通过网上购买等手段获取客户信息后,再利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漏洞实施犯罪。
网络化的金融犯罪案件分析
网络化的金融卡犯罪案件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刑辩律师分析。以信用卡诈骗案件为例,网络化时代出现了多种新型作案手法,如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犯罪。主要表现为通过网上购买等手段获取客户信息后,再利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漏洞实施犯罪。
网络化的金融卡犯罪案件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分析。网络金融犯罪的主要类型包括网络信用卡犯罪、网络传销犯罪、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网络恶意操纵证券价格犯罪等。
网络化的金融卡犯罪案件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刑辩律师分析。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立了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原则和电子证据的诉讼地位。
网络化的金融卡犯罪案件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分析。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和种类,即: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同时,还规定了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应当相符合的四个规则,即:可靠、规范、全面和记录监督。从而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