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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学校侵权纠纷律师关于上课摔伤赔偿

发布于 2016年11月04日

[摘要]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学校侵权纠纷律师关于上课摔伤赔偿,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关于上课摔伤赔偿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学校侵权纠纷律师关于上课摔伤赔偿,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关于上课摔伤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学校侵权纠纷律师关于上课摔伤赔偿,《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职责的;(二)教职工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或者履行职责有过失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学校对受伤害学生未采取救助措施,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二)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集体活动期间擅自外出发生事故的;(三)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四)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事故的;(五)学生对自己实施人身伤害的;(六)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事故的。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使用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二)配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三)对校园内存在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依法管理。(四)在选择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有关的产品与服务时,应当选择质量与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与服务。(五)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本市教学要求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六)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七)对已知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工,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八)对已知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九)对在校期间突发疾病的学生及时救助。(十)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十一)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设专人负责管理住宿学生的生活和安全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