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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律师谈借贷合同以房抵债问题的处理

发布于 2016年10月28日

[摘要]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律师谈借贷合同以房抵债问题的处理。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律师根据北京高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会议纪要,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借款即愿意以自己所有(或经第三人同意以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抵偿归贷款人所有,该合同实为基础借贷债权的担保,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律师谈借贷合同以房抵债问题的处理。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律师根据北京高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会议纪要,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借款即愿意以自己所有(或经第三人同意以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抵偿归贷款人所有,该合同实为基础借贷债权的担保,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律师谈的处理。根据北京高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会议纪要,贷款人可以选择行使以下权利:(1)贷款人依原基础借贷法律关系主张偿还借款的,应予支持;(2)贷款人在履行清算义务的前提下,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房屋价值超过担保基础借贷债权(贷款本金、合法利息等)的,贷款人应将剩余款项返还给借款人。房屋价值以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予以确定。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的处理。根据北京高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会议纪要,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合同约定以房抵债,性质上属于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贷款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借款人认为抵债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即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达不到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价格明显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