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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房产律师讲述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举例

发布于 2016年09月13日

[摘要]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所内律师均执业多年,均毕业于北京知名学府,组成了高度专业化、运行有序、服务高效、管理规范的法律服务团队。业务范围覆盖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代理、行政复议与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等广泛的法律服务领域。始终以最敬业的精神、最勤勉的努力和最诚信的服务,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讲述办理一案举例

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所内律师均执业多年,均毕业于北京知名学府,组成了高度专业化、运行有序、服务高效、管理规范的法律服务团队。业务范围覆盖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代理、行政复议与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等广泛的法律服务领域。始终以最敬业的精神、最勤勉的努力和最诚信的服务,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00年1118日,原告购买被告杨某位于北京市XXXX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一套。后因该房屋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与杨某于2004113日解除了20001118日的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将房屋退还给杨某,杨某承诺退还高建新30万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杨某于20106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11030日前一次性偿还30万元。现还款日期已到,杨某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

庭审情况

原告诉称:要求判令杨某偿还高某30万元并支付利息36900元;诉讼费由杨某承担。

被告杨某既未答辩,亦未参加法院庭审。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与杨某于200011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该房屋买卖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杨某无法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双方于20041113日签订协议协商解除了20001118日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属有效。协议解除后,因杨某欠缺退款的履行能力,双方就房屋买卖协议解除后的后续问题多次进行了协商,最终杨某于201065日以欠条的形式确认尚欠原告30万元,并承诺于20111030日付清。自出具欠条至今,杨某未向高某支付任何款项,故高某要求杨某给付欠款30万元的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杨振海未于20111030日前付清欠款30万元的行为,给高建新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高建新要求杨振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20111031日起至20131014日止的利息损失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庭审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杨某给付原告高某欠款三十万元;被告被告杨某给付原告高某逾期付款利息(以三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六千三百五十四元、公告费三百九十元,共计六千五百二十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二百二十四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六千五百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