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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刑事律师为当事人非法持有毒品案辩护

发布于 2016年08月19日

[摘要]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以民商事和刑事为主要业务领域,担任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社会各界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服务。其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在当地享有较高的社会评价,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为当事人非法持有毒品案辩护

为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以民商事和刑事为主要业务领域,担任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社会各界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服务。其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在当地享有较高的社会评价,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竭诚为广大客户。

案情:

   2014年9121650分。赤城县公安局接到举报,获悉被告人郭某在其居住的赤城县汤泉河北街北巷19号家中私藏罂粟津液后,即刻组织警力,前往其住处依法进行搜查,当场从郭某家中查获疑似罂粟津液1470克、罂粟种子19.17克、罂粟割刀7把,并将被告人郭某当场抓获。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查获的疑似物罂粟津液中检出吗啡咽,可待因成分。后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查获疑似物罂粟津液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其中吗啡的含量为0.31mg/ml。公诉机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指控被告人。

律师意见: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海洋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1、本案查获的“疑似罂粟津液”,根据物理特征、常规形态及吗啡含量,并非是《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鸦片或吗啡;2、疑似罂粟津液仅是含有吗啡的液体,不应该液体中含有吗啡而按液体重量认定案件毒品数量;3、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持有含有多少吗啡成分的液体应该按毒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也未规定持有疑似罂粟津液构成犯罪;4、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观方面要求明知是毒品,现行法律未明确界定疑似罂粟津液是毒品,主观方面被告人不可能明知是毒品。客观方面要求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经检验被告人持有的大烟水中吗啡数量仅为0.155克,未达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追究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责任的20克的数量标准。因此客观方面也不应认定被告人是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指控罪名不成立;5、被告人持有“疑似罂粟津液”情节显著轻微,同时未造成社会危害及被告人年岁已高,身患多种疾病,不适合羁押,对被告人的行为亦可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郭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二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